Q: 一開始有口頭答應要合股創業
但合夥人完全沒有跟我商量如何規劃
一心只想找店面創業
後來帶我去看完店面後一直想要頂店簽約後(簽約前我有告知我的資金可能還要一個月或一個半月下來而且,而且我們都還沒規劃這樣開會太衝動了吧!,當時他就說如果我不做他也是要做)
最後一直鼓吹我去領錢就頂了
後來我一直沒有回覆他訊息後
有一天他來找我
說我如果真的不不想開
他有找到贊助的朋友
可是要吃試菜
並且把當初我拿出來的錢還我
說之後如果有在開其他分店的話就跟我沒有關係
但我要把那些餐點教會他
後來我也教了他那些餐點
給他有入股的朋友吃
最後過沒幾天有打給我說他朋友不投資了
要我賠償他14萬
這樣是有法律根據我需要賠償這些錢嗎
A:
您好:
有關所詢涉及民法合夥
依據民法第667條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依據民法第689條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依據民法第697條規定:「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
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之出資。
金錢以外財產權之出資,應以出資時之價額返還之。
為清償債務及返還合夥人之出資,應於必要限度內,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
依據台端所述,雙方間有成立合夥協議,但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似未約定清楚。如雙方間要結束合夥關係,須依民法上開規定進行,且合夥財產之計算亦須釐清。
由於對方求償14萬元之部分是基於何種原因及如何計算均不清楚之情況,恐難以向台端請求這筆費用。
建議台端可進一步確認原因及釐清事實後再為判斷。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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