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回覆如下:
1.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之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可知消費者於網路交易時有七日無條件解除契約之權利。且該解除契約之權利一經行使即發生效力,嗣後不會改變。
2.題示情形買賣雙方已達成退換貨之協議,無論這個協議是解除原契約後重新訂立新的契約或是原契約之變更,雙方都同樣受此協議內容之拘束,不得任意反悔。因此,在同意退換貨之時起協議就已經成立,不會因為嗣後雙方溝通進度快慢或是有無在收受商品七日內完成細節約定而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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