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手邊有獨資商號開立的支票跳票
該商號目前已是銀行拒絕往來戶
欲假扣押負責人的不動產
因獨資商號若產生負債,個人財產需負連帶責任
我想請教求償程序是否如同個人支票求償程序:
假扣押->向對方戶籍地管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拍賣.
若程序不同可否詳列程序及應注意事項?
若還有另一張同一人開立的支票但要半年後票期才到期
因該商號目前已是銀行拒絕往來戶
是否可以在聲請支付命令時一併提出申請?
程序可否告知?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一、與一般求償程序同,但債務人應載明:「○○○即△△行(或企業社…)」,以便取得執行名義後,可對債務人個人財產及商號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二、未到期之支票,僅可提起將來給付之訴,除非另有證據證明數紙支票為分期付款,且約定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否則聲請支付命令恐有爭議,法院縱使製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必定聲明異議。
三、不過,併同聲請假扣押,則可以,因為民事訴訟法522第2項有規定,附期限之債權仍可聲請假扣押。此外,假扣押為單獨之保全程序,並非支付命令之前提,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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