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我們公司94年8月20向車行購2手柴油車1部
車行先向監理站驗車
驗完後再行將車子連同座椅放置於車上由我們公司開回
車子於95年8月期間於公共道路為警方開單
但車子本身的座椅自購來從未使用後座,僅當貨車使用
爾後,罰鍰繳交完畢也向監理單位再次做驗車動作(已將座椅拆下)
96年3月26日收到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之函文要求繳交罰鍰3萬0,400元
並於同日也收到監理站之96年度牌照稅4500元(自用小貨車牌照稅)。
請教律師:
1、為何稅捐單位和警政單位未向民眾好好宣導,卻以這種方式,讓民眾毫無了解的情況下,無辜受罰?並監理站驗車通過,卻未向民眾宣導有此法條,是為一隻羊撥兩層皮,不教而殺為之孽,怎教民眾如何信服。
2、本年度仍應以4500元「自小貨車」牌照稅繳交?但本文罰鍰卻以「應納稅額」二倍罰款?兩者牌照稅都要繳,這不是不合理嗎,且依牌照稅法14條及31條並無明定處罰罰鍰之標準為何,所不此罰甚不合理,且如此大之罰鍰金額,啟是民眾所能接受呢。
3、如果要寫述狀,要從那個角度寫,才會成功呢?成功率又有多少呢?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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