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們是旅宿業(股份有限公司),近期於日本的飯店有招待國中學生入住,因會拍團體照並放於新聞稿內露出,內部已經有準備未成年肖像權授權同意書,但此份同意書是在日本辦理入住時才會提供,不是每個家長都會跟著去日本,所以不見得每位學生家長都能簽到,是否可以由其中1位家長代表全部家長簽署?
A:
(1) 所謂肖像權,在我國實務上屬於民法第18條人格權的一種,並同時具有財產性質,可以由權利人以授權契約同意他人利用其肖像、作為商業上使用。然而,肖像權的權利人屬於您所述的國中生,家長們則是基於其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而對未成年人財產行為有同意權。
(2) 您的問題關乎到家長們能否將其「為未成年子女同意權之行使」,再委託給其他人。此部分涉及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然而,委託監護實質上也是委託契約的一種,因此父母可以委託他人的事項,也僅限於債法上得以委任的事務,即限於事實上保護、教養之具體事項,以及附隨委託監護之相關事項。至於對未成年人財產行為的同意權、代理權,則屬於法定代理人專屬性的權利義務,不能委託他人行使之。因此您所述的由一位家長代表全部家長簽署同意書,並非有效為所有國中生行使肖像同意權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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