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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故意與過失?


黃OO 發問於 2006-01-25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請教大律師:

請問酒後駕車肇事可以以故意傷害罪起訴嗎?因為以符合刑罰上: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因為有些人酒精濃度已達不能駕駛卻又執意駕駛,且明知酒後不能駕車,不能安全駕駛卻又駕駛這已符合故意傷害罪,為何一都是以過失移送呢?是否可以以故意起訴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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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你好:
  你說的問題,在法律上有時候確實不太容易區分,但還是可以抓出一個竅門:
刑法第13條第2項,學理上有稱之為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其重點是對於犯罪事實的發生,並不違背行為人的意思.
與該法條容易混淆的另一個法條是刑法第14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也就是學理上所稱的有認識過失,其重點在於,行為人自信犯罪事實不發生,如果發生了,是違背行為人的本意的,這種情形也算是過失.
二者一比較,應該很容易看出,這二者的差別在於,事實的發生,到底有沒有違反行為人的意思,如果有,就是前者的間接故意,如果沒有,就是後者的有認識過失.
所以,以你所問的情形看來,除非有特別的證據可以證明行為人認為就算撞死人也不違背他的本意,才有可能認為他有故意,在絕大多數的情形之下,我想即使再愛喝酒的人,明知自己已經不能安全駕駛,也不可能會心存即使撞死人也無妨的意思,所以要以故意傷害或殺人的罪嫌去移送酒駕者,似乎是比較少見的.

A:  您的問題,不僅理論上與實務上似乎都是否定的

畢竟縱使酒精濃度已達不能駕駛這個論述,本身就是不確定的概念

因為每個人飲酒程度高低不同,到底要喝到甚麼程度,才達到不能駕駛,仍是因人而異

換言之,某人酒後駕車,無法以其事後酒測值高低,就直接認定這個人開車上路一定隨時有傷害他人的未必故意,甚至於有些人喝越多駕駛越穩,這種人是真的存在的

所以,這種罪是無法用故意傷害罪來起訴的!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來電討論

劉家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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