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頂讓相關問題
最近因為在看店面 原本有意願 所以先付了訂金 但還未簽約 後不想頂了
請問可以討回訂金嗎
A:
有關詢問的問題,回覆說明如下:
1.如果雙方有約定定金,且已經收受定金,原則上會推定契約成立,後續如果依照契約履行,定金會作為給付之一部分或返還;
2.另倘若係因可歸責於交付訂金一方之事由不能履行時,則該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3.本件如果係因為可歸責於我方因素致未繼續履行契約者,我方不得請求對方返還定金,但可以嘗試與對方協商,儘量爭取返還一部或全部。
法條提供參考:
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民法第249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