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關詢問的問題,回覆說明如下:
1.有關詢問的問題,尚未說明A公司及B公司組織型態,例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可能無法清楚說明。
2.倘若以A、B公司均係股份有限公司為例,A公司投資B公司而持有B公司的股份,則A公司未來解散後,A公司應進行清算,並於清償債務後,分配賸餘財產,因此,A公司所持有B公司股份,屬於A公司財產,應先清償債務,如果沒有債務,則分配予A公司股東。
3.以上謹供參考,具體仍視個案情形不同而定。
法條提供參考:
公司法第24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330條: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但公司發行特別股,而章程中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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