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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主給付義務或為附隨義務...?

主給付義務或為附隨義務...?


薛OO 發問於 2006-01-25 | | 資訊科技業

Q: 大律師您好:

我公司與另一家公司簽有資產讓與合約書乙份.
其中約定有形及無形財產讓與我公司, 而我公司支付代價予對方, 並約定留用對方公司負責人於我公司任高階經理人.
條文中又約定對方公司應字簽約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公司解散登記.
另依條文約訂若對方公司有違反本合約任一約定, 視同違約, 違約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
同時雙方又約定對方公司以本票作為擔保, 自簽約日起半年後歸還.
然而對方公司並未如期辦理解散登記.

我公司於簽約日起一年後, 持該紙本票向對方提示請求給付100萬元, 不知是否合理可行?

請大律師恵於回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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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你好:
如對方公司並未如期辦理解散登記.依合約巳違約,依雙方合約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貴公司可以持該紙本票向對方提示請求給付100萬元,並聲請本票裁定,但對方公司亦會以各種理由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另提訴訟,所以最終還需法院裁判貴公司是否有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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