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看起來你們是統包商與分包商之間的分包契約關係。如果契約是沿用公共工程委員會範本的話,可以看一下在別的條款當中有沒有「工程總價」的用語,可能在前六條會有(舉例:第三條或第六條)。
如果在別的條文有關於「工程總價」的數額或描述,那麼就可以知道「工程總價」已經有明確的定義。
一般來說哪份契約的工程總價就是該份契約的總價,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不會和其他契約的價格綁在一起。
如果在契約書當中沒有找到關於工程總價的定義,就必須透過體系解釋、目的解釋等法學契約解釋方法確認,這部分會須要您提供完整的契約文件供專業的律師進行較為精準的判斷。
本所對政府採購、工程與營造領域有豐富的經驗與實績,如有委任進一步法律服務的需求,歡迎與我聯絡。
Francis Lin 林冠亨律師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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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範圍:六都(雙北、桃園、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彰化
A:
依解釋當事人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最高法院民事判例39年台上字第1053號參照)
首先,建請先行檢視,契約、增補契約、契約附件等雙方往來文件或資料、或有關往來之口頭溝通承諾事項,是否存有以「統包商與業主的承攬契約」定義「貴公司與統包商的承攬契約」計算遲延違約金計算基準的文字,如有,在後續爭議處理程序中,有極高機率會經裁決機構認定以統包標案的工程總價作為認定基準。如否,依照契約相對性,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貴公司在問題中所指的「工程總價」合理應以「統包承攬商(統包)與次承攬商(小包,即貴公司)契約」的承攬總價定之,但仍需詳細檢核雙方契約約定即有關事實證據後方得為確定,敬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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