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司目前遇到裝修糾紛
日前A透過家人與我司聯繫說她要開店需要裝修,
我司與A約了時間去丈量現勘後聽取需求規劃設計圖及報價,
當準備簽約時A說訂金及簽約請我們與B聯絡(A與B都不是當地人)
一開始我們知道有B這個人,A&B&介紹的家人&我司&還有另一位承租店面的是當地人C都有在同一個Line群組
B說要開發票,她有付訂金,但合約部分只寫了公司名稱跟簽名後就傳電子檔給我司(她沒有蓋公司大小章),看起來是有點隨便
有傳訊跟她說請她要補齊資料及公司大小章但她都沒有回覆這部分
我想說等之後再找時間請她補就好,反正訂金有收到我司就先安排工期了
中間有追加減部分我司都是跟A聯繫
A也都有訊息同意
要收第二期款時(總共分三期)B帶了另外三個人(沒有A)來看現場
一看就說怎麼會做這樣,這樣不行一定要拆掉等等的
我司有告知她這是A的需求
但她不管A怎麼說 就是有一大堆意見
後來我們就暫時停工再重新設計
第二期款她當天有拿現金給我
當時工程已完成90% 以上
重新設計完再次傳報價單給她時她說怎麼那麼貴要我司停工
我司回覆說 明白,那要請您結清第一期工程已完工的款項
她卻說從她第二次付完錢之後我們又沒做什麼等等的
我司有傳追加減明細給她
她就找另一人與我司聯絡開始問說木地板跟微水泥怎麼那麼貴什麼什麼的
A有同意嗎等等
我司有傳當初對話內容截圖給她
請問遇到這樣的情況我司該怎麼做呢?能跟B要求第一期工程已完工的款項嗎?
A:
您好:
民法第153條規定:「(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第2項)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亦即契約之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書面契約的好處主要在於可以比較明確界定雙方的約定內容,倘若無書面契約時,則會變成較難以舉證的問題。
以您所詢問題而言,其重點就在於契約的「相對人」係何人?如先確定契約的對造為何人後,原則上承攬人(施工者)應依照定作人(業主)的指示施工,同時也對於業主擁有請款的相關權利。本件的爭議點恐在於如何證明相關工程均係按照業主之指示為之?如認為A的指示即代表B的意見時,如何界定A的身份、以及A為何有權代表B指揮承攬人?此係 貴司須考量之主要重點。如認為 貴司施工均係按照業主指示(無論直接或間接,重點是能舉證)為之,自得向業主請求相關工程款項。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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