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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七天還能有7日鑑賞期嗎?


陳OO 發問於 2024-06-14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我是蝦皮購物賣家
6/3下單有一位買家下單吹風機造型風嘴
6/5取件成功並於當天申請退貨
系統規定6/12前要寄回商品
6/13因買家並未將商品寄回,系統超時取消退貨申請,交易完成並撥款
6/14買家找蝦皮客服再次開啟退貨

商品本身沒有任何問題沒有瑕疵,
我也有告知買家正確的使用方式,
買家自己不會操作或不喜歡就說要退貨,
結果買家自己並未在7天內寄回商品
蝦皮公告上有明確要在7天內寄出退貨商品,
逾時直接視為交易完成,
結果買家跑去找客服後,客服居然重新開啟了退貨

我找蝦皮客服詢問
客服一直說只要買家有在收到商品「7天內提出過」要退貨
即使超過時間未寄出商品,後續依然隨時能夠退貨
等於買家即使過了半年一年仍然可以退貨
且最多有3次申請退貨的機會,買家可以一直拖延不寄回
等到哪天東西不想要了再去申請退貨
非常不合理,對賣家毫無保障
請問律師蝦皮購物是否違反了七日鑑賞期
已經超過七天未將商品寄回(且是無瑕疵商品),是否還能讓買家退貨?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瀏覽人數:52

A:  您好:
有關所詢涉及七天鑑賞期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19-2條規定:「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有關消保法第19條7天鑑賞期之規定,其內容僅規定消費者須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並未規定消費者須於何時退回商品。

台端所述之退貨時間規定應為該平台之規定,而非法律上之規定,並無違法之處。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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