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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外國母公司與在台分公司簽訂契約

外國母公司與在台分公司簽訂契約


EOO 發問於 2024-06-10 | 臺北 | 其他

Q: 請問外國在台的分公司可以與外國母公司簽訂勞務合約嗎?(分公司為母公司提供服務)

那簽約的人負責人皆為同一個人可以嗎?(母公司負責人與台灣分公司代表人為同一人)

另外在公司法是說如果簽約為同一人就是要由監察人簽訂,但在台的分公司他沒有監察人,那該怎麼辦呢?

外國在台分公司只有代表人跟經理人,

謝謝..><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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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 分公司不可以與母公司簽約:
(一) 公司法第3條後段規定,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而分公司的法律上地位是公司此一營利性社團法人之分支機構,因此分公司是公司整體人格之一部分,本身不具有獨立法人格,所以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 (參經濟部77年經商字第33292號函)
(二) 雖分公司不具有完整的法人格,但考量分公司業務上之需求,及保障交易安全,如完全否認分公司具有任何權利義務能力,將造成分公司無法拓展業務,以及所有與分公司所簽之契約無效,造成市場上之交易相對人無法依約請求權利義務,如此將使交易市場不穩定,故應認為分公司之權利義務均與本公司結合,分公司義務本公司亦應負責,也就是說,可以將分公司與母公司視為同一人,然因您的狀況是分公司與母公司間的契約關係,會產生自己與自己簽約的矛盾情況,因此分公司不可以與母公司簽訂勞務契約。(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722 號民事判決)
二. 以上僅先就您所詢問的事項進行扼要說明,若您仍有相關的法律問題,需要更一步說明,建議您可以洽詢本所網站https://www.lawrul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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