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有關本案爭議請先行檢視消費者是否具有不附理由的解除權,敬請檢視本案有關事證是否下列相關規範,如符,則消費者得以解約,解約後依照民法規定,由買賣雙方回復原狀(買方退貨、賣方退款),但如有無法回復原狀的部分,則買家並應以金錢補償無法回復的部分(如整新費或是新品與二手商品間的價差),敬請參酌,謝謝。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一)行使解除權的方式:
1、消費者行使解除權,必須以直接退回商品給企業經營者的方式或者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的方式來解除契約;不可僅以口頭通知企業經營者的方式來解除契約。
2、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且無庸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二)行使解除權的期間:
1、消費者得於七日內解除契約。
2、該七日之期限是自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起算。
3、當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企業經營者未提供解除契約行使期限及方式時,則七日期間自提供次日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三)解除權的消滅:
1、消費者解除契約的權利,在企業經營者已為合法告知的情形下, 因為七日猶豫期間的經過而消滅。
2、消費者如果不是因為檢查商品的必要,或者是因為可歸責於消費者自己的事由,而導致自己所收受的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者變更的話,消費者就不可以主張無條件的解除契約。
(四)無解除權的情形:符合「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規定者,消費者不得行使七日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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