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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公司談判,反遭被告?


小OO 發問於 2006-01-24 | | 資訊科技業

Q: 大律師您好:

本人日前代表公司與對方談判,因某項行銷活動效果不佳,公司授權本人與對方進行協商後,公司決定在契約截止日前提前終止合約,並進行清算動作,我與對方在電話中同意將雙方商談就終止合約事項寫成備忘錄草稿,交由雙方確認。本人亦將所有商談事項寫成備忘錄初稿,呈報主管定奪。

然而,我方主管不同意備忘錄草稿所協商之內容,並修改成與我與對方協商內容完全不同的事項之另一封備忘錄草稿,寄出,因此,對方對我產生不信任,認為是我溝通不良導致此結果,因而可能對公司及我本人提出訴訟。惟本備忘錄僅以email草稿形式進行,並未進行書面正式確認蓋印。

因為我本人並無實質決定權,雖然在與對方談判時電話均有錄音,以及有確實傳達雙方協商的事項確實告知總經理,且報告時均有法務人員在場,公司一級主管也知悉,並由主管進行最後決策,然而,因我剛到公司不久,擔心真實訴訟時,萬一我方訴訟結果不利,公司會反咬我一口,對我提出是由於我溝通不利造成雙方公司損失的狀況發生,或者對方真的向我個人提出法律訴訟,請問我該蒐集哪些相關具有法律效率的證據,以便自保證明我已完成溝通告知的責任以及我並非實質決策者?

目前我已將所有來往的過程,包含人事時地物均已詳細紀錄(純屬私人工作日誌紀錄),雙方電話往來亦均已錄音,初步協商的備忘錄草稿以及修改後寄出的備忘錄草稿均已留存,往來的EMAIL也留底,請問這些在正式訴訟時具有法律效力嗎~?或者我該蒐集哪些具正式效力的證據?

謝謝各位律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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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只是談判,最後仍需由公司作成最後的決定,依常理,如果談判不成,公司亦沒有陷於更不利之狀況,除非您故意有損害公司之行為,不然不會有法律上的責任。
您能將所有相關往來的資料都留存,若公司真的提告,您也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您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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