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 建商如主張已過保固期,原則上仍得在「交屋5年內」按照物之瑕疵擔保請求建商進行修繕:
(一) 民法第354條規定出賣人(即建商)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說,賣方(即建商)應向買方保證大樓無存在瑕疵,同法第365條第1項亦有規定自物交付(即交屋後)經5年後請求權消滅,與「契約保固期」不同的是,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是在交屋前或移轉時瑕疵就已存在,然契約保固期則是在交屋後才發生的物之瑕疵,通常限有1年(固定設備部分)或15年(樑柱牆等主結構部分)的請求期間。因此,如果雙方在買賣契約中有訂定其他保固修繕約定,買方在買賣房屋後、保固期間內發現房屋問題,則能以約定之保固條款向賣方提出修繕,而不是提出瑕疵擔保責任。
(二) 綜上所述,以您的情況而言,如建商主張已過保固期,不得依「契約保固期」進行修繕時,只要仍在交屋後5年內,您就可以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建商修繕帷幕玻璃。
二. 以上僅先就您所詢問的事項進行扼要說明,若您仍有相關的法律問題,需要更一步說明,建議您可以洽詢本所網站https://www.lawrul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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