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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契約誤植問題得否解除或終止,提供以下初步看法供參:
參照民法第153條、第98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書面契約僅是證明方法,應以實際合意內容為契約內容,若從各項證據及稅金計算方式等客觀事實判斷,該金額有單純誤寫、誤算情形,則不影響原先契約效力。
至於契約業經成立,任何一方如擬解除契約,需有法定解約事由(如民法第255條、第256條規定)或是有契約約定之解約事由發生,否則不得任意解約,建議您仔細檢視契約條款,避免發生未合法解約而片面不履約,而承擔違約的風險。
以上僅為原則性、通案性回覆,具體情形仍應以實際個案為準,本所具備契約審閱經驗豐富的資深律師,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至本所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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