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與三位合夥人成立餐飲店,但因理念不和決定拆夥,雙方經討論後已簽屬退夥合約書,後續二個月也另有其他合夥人聲稱要退股,將近一年多未收到退夥資金款項,近期停聞將結束營業,想請問:
1.公司結束營業,早已簽屬的退夥合約書是否有效益,該如何向合夥人追要
2.後續退夥之合夥人是否也需要負起責任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686條:「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第690條:「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規定。
一、所簽署的合夥契約是否有效,需要先從原本的合夥契約檢視該合夥事業是否定有存續期間,且聲明的退夥是否有符合法律規定通知其他合夥人,如符合法定要求情況,合夥事業以退夥時合夥財產結算,合夥事業需有賸餘財產才可請求返還出資。
二、合夥人退夥後,對於退夥前合夥合夥事業產生的債務,也需負起相關的責任。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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