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若公司超過50人以上,但卻未依法規定成立福委會,公司會如何被政府機關會如何查核並開立罰則呢?
若未成立被查核到後會有什麼處罰?
A:
您好:
首先,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規定:「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前項規定所稱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由主管官署衡酌企業之種類及規模另定之。」再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4日勞福1字第0920016167號令:「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為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可知平時僱用職工再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均屬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所稱之其他企業組織,依法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其次,興辦福利事業所提撥職工福利金之數額,分別規定於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3條,如有違反,不為提撥或提撥不足額者,則依同法第11條之規定,由主管官署責令提撥外,處負責人以一千元以下罰鍰。
最後,實務上並未有一定之查核方式,如主管機關因接獲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悉有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之可能性時,則會先進行行政調查,以釐清是否有違規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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