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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獨資行號可否強制執行?


劉OO 發問於 2024-04-24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債務人以個人名義與本人租賃店面開店後積欠租金,目前已提告民事一審勝訴可假執行,但查後對方並無財產與所得可供執行。
另查後得知債務人已在其它地方另起爐灶開設一樣的行號,查詢營登為獨資負責人應就是債務人,但行號登記營業狀態目前為非營業中,應是對方未去申請復業,目前已向國稅局檢舉。

想詢問該是否可就此向法院申請其行號為債務人所有,來執行查封扣押該行號經營的所得及行號內資產?
若可以,是否要舉證該行號為債務人獨資經營?

強制執行法 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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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原則上如屬獨資行號,該行號法律上並無獨立之法人格,也就是行號與個人在法律上係同一主體(如係依法登記成立之公司則具有獨立的法人格,法律上與法定代理人係「兩個不同的人」),因此您所詢情形,只要能夠證明該獨資行號係該人獨資經營時,原則上得就該行號進行強制執行。

惟實務上強制執行時,除了要提出該行號係該人獨資經營的證據外,尚須明確告知欲執行該行號的何種財產?以及執行方法為何。舉例而言,如欲執行該行號的某動產,必須說明標的以及對該標的查封、拍賣;如欲執行該行號的債權,則須說明其債權債務關係,及要向哪個債務人執行等等。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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