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請問公開發行公司董事長、董事、經理人、獨立董事,如果內線交易判緩刑的話,職務會是當然解任嗎?謝謝
A:
依照公司法第30條規定(董事、監察人等準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又參照經濟部93年12月22日經商字第09302213080號令:經理(負責)人消極資格限制,依公司法第30條第2款規定,以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2年為構成要件。而受緩刑宣告者,因未服刑,與公司法第30條第2款之規定要件有異,不受該款規範;受緩刑宣告之經理(負責)人如於任期中經撤銷緩刑時,則自撤銷緩刑開始,職務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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