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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販售手做商品的製造商資格?


陳OO 發問於 2024-04-18 | 臺北 | 製造業

Q: 您好,想請問網路販售手做商品(如不含香精的擴香石),商品標示需要標明製造商,
這個製造商是否需要工商登記?
或者是單純工作室名稱可以嗎?

新創事業風險管理 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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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廠商名稱」係指對該商品負有產品責任之廠商。
小型工作室亦可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以實際製造生產之商號,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依商品標示法標示製造商。
△商品標示疑義乙案
所詢有關商品標示之疑義,茲說明如次:
(一)製造商名稱及地址乙節:按「商品標示法」第8條規定(現行第9條規定參照)經包裝出售之商品應標示製造商名稱及地址,其所標之製造商名稱及地址,可就總公司或生產工廠之名稱及地址擇一標示。若總公司與生產工廠之轄區分屬不同縣市政府管轄時,有關該商品之管轄機關宜以所標示之地址認定之。(經濟部86年9月8日商86216248號)
△商品標示法第8條第2款「廠商名稱及地址」標示疑義一案
查商品標示法第8條第2款所稱「廠商名稱」係指對該商品負有產品責任之廠商名稱而言,是以,本件業者依實際情形標示委製廠商名稱或地址,於法尚無不合。(經濟部87年9月28日商87223476號)
△商品標示是否得以出品人資料代替製造商或生產商一案
按「商品標示法」第9條第2項規定:「商品於流通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製造商」屬法律用語,且一般社會大眾似不全然認為「出品人」等同「製造商或生產商」,是以,仍請業者依法改正。
(經濟部97年11月11日經商字第09700161530號)

△可否以統一編號代替商品標示法第9條第2項規定應標示「生產、製造商名稱、地址、電話」乙案
查「商品標示法」係規範商品流通進入市場販售時之標示,以作為消費者選購及使用上之基本資訊。「生產、製造商名稱、地址、電話」資料亦為消費者選購時重要參考訊息之一,其統一編號尚難為消費者選購時可即辨識,且無論國內或國外任何標示之規範皆無以「統一編號」代替「生產、製造商名稱、地址、電話」之情事。是以,本案仍請廠商應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第2項規定標示「生產、製造商名稱、地址、電話」,以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
(經濟部98年6月19日經商字第098005957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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