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確實有與債權人間存在消費借貸關係,並有相關證據(如契約、相關金流等),而債務人並未按照約定還款時,債權人確實可能透過例如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本票裁定等方式,取得對債務人的「執行名義」(也就是法院認定債務人確實有欠債的一種證明),於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則得進一步依照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實務上強制執行方式很多,例如查封土地或房屋進行拍賣,或發公文給銀行要求把存款轉給債權人,或是發公文給債務人的雇主(或其他債主)要求將原本應該付給債務人的錢轉給債權人。因此您所詢強制扣薪的情形確實可能發生,僅係於後續接到法院扣薪公文時,您得以會影響生計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讓法院審酌看看扣薪的金額是否應酌予調整(減少),但除非完全沒有工作收入或工作收入難以追查,否則難以完全不遭到扣薪。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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