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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工廠租約問題

工廠租約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24-04-17 | 臺中 | 製造業

Q: 工廠租約問題:從104年開始承租該廠房一直有續簽租約至今!今年113年1月再與房東簽署五年租約!這個月四月房東請仲介來轉告知明年度要漲租金!還在合約租賃約定時間內可以任意更改調整增加租金嗎?能拒絕房東漲租金嗎?有任何單位管轄租賃契約嗎?簽訂契約對雙方有約束性與保護性嗎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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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您所詢及的租賃問題,詳細法條請參民法第421條以下之相關規定,下方所列為較相關者
第 449 條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第 450 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第 451 條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第 452 條
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第 453 條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第 454 條
租賃契約,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人已預先受領者,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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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係雙方所簽之契約,故簽約雙方均應受所簽契約拘束。依您所述,雙方既簽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則為定期租賃,在此約定之期間內,雙方之權利義務均依租賃契約定之。故原則上雙方不得任意終止契約、調整租約,惟仍須視雙方所簽租賃契約之內容以定。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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