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民事訴訟之判決,主要拘束的是判決內所列的「當事人」,如判決主文係記載「OO公司應給付...」則其意思即為應付給付責任者為OO公司,而只要依我國公司法合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均具有獨立知法人格,原則上縱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除非係無限或兩合公司之情形可能會負擔無限責任外,如屬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者,均以公司名下資產給付為限,法定代理人之財產原則上不受影響。
至於有限公司之解散、清算,依照公司法第113條規定:「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亦即須先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解散,進而進入後續清算程序(公司法第79至97條),故若公司欲辦理清算應循此流程處理,如清算完成並經陳報法院後,法人格即告消滅。至於破產,係一種用以清理債務之程序,與法人格之消滅無關。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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