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刑法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47 年台上字第 1448 號
被告於出賣土地後翻悔不賣,係違反契約之民事問題,不得謂為詐欺,買
主如因此受有損害,儘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至被告所立之拋棄繼承
書,既係以自己名義制作之文書,即無偽造可言,亦與刑法上偽造文書罪
之構成要件不符。
3.46 年台上字第 260 號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
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
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4.產品內容與賣家在網路上放的也不相同->
這部分若無很積極的證據,檢察官較易認是民事交易糾紛
5.若價值輕微,您需先繳裁判費,先調解較經濟
A:
您好:
消費者向網路商城的賣家網購商品時,得享有7天的鑑賞期,且辦理退貨不需要任何理由,更不必負擔任何費用,乃賣家不得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吸收郵寄費,或銀行退款手續費…等(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9條第1項)。又經消費者通知賣家退貨後,企業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內自行取回商品(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0條)。準此,您本可不附理由向該網路賣家退回商品要求還款。
況且,該賣家所售產品既有故障之瑕疵情事,甚至該產品內容也與其在網路上放置的不同,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您依法亦得解除買賣契約,請求還款甚至損害賠償(民法第227條、第256條) 。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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