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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改制詢問


紀OO 發問於 2024-03-25 | 基隆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公司於去年特休制度還是採用歷年制,今年在未告知的情況下改成週年制,因到職日在年中,週年制度吃掉了半年的特休請問公司需要補上嗎。

勞、健保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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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特別休假,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第1項)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第2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第3項)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第4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第5項)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第6項)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原則上無論依照週年制或曆年制計算特休,其最終給予勞工特休之結果均不得低於前開規定,倘若公司有自曆年制改成週年制之情形時,其計算上亦比照辦理。因此倘若對於公司計算有疑慮,建議可先向公司反映,若公司仍無積極處理時,可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處理。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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