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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受傷怕譴散


吳OO 發問於 2024-03-20 | 臺南 | 營造及工程業

Q: 您好律師:
想詢問我是去年因為7月底加班下班車禍,人行走在人行道被撞,到至今有8個月。
現在公司原本要4月1日回去上班,現在的我因為膝蓋骨垮掉架三根釘一塊鐵板養,少一塊軟骨組織而無法彎曲蹲下。
我的工作屬於工安得走路一天跟蹲下作業,那因為我也是新進人員在差17天滿三個月正職。現在醫生說休息至少一年。假如公司不肯讓我休息,在來會不會因為因工作受傷譴散我。

勞、健保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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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依您所述,您發生的事故係在下班途中發生,可能構成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亦即屬於職災,得申請職災理賠以及依勞基法第59條申請補償。

又依勞基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亦即在職災醫療期間,原則上雇主不得終止與您間的勞動契約關係,除非有但書規定情形並經過主管機關核准時才可以終止。但若您與雇主間另行協商處理,則依您們間協商內容處理。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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