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位前輩好,請問原告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日前三天才收到被告之答辯狀,對照律師似乎利用手段要拖延訴訟,身為原告有何應對方式?
謝謝你
A: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或答辯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對於前二項書狀所記載事項再為主張或答辯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前二項書狀後五日內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三日前為之。」,不知道你是否是指法院直接進行言詞辯論(亦即沒有準備程序)情況,如果是的話,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確實有比較晚提出,但實務運作上,大部分的情況下,法院並不會因此認定有同法第196條的延滯訴訟就駁回,縱使是庭呈書狀的情形,亦不常發生延滯訴訟的情況。
但如果你認為對方律師的寄送時間有阻撓你的反應時間或被突襲的感覺,可以在開庭的時候向法官表示相關意見,請法官在開庭的時候敦促對方律師早點交換書狀,讓訴訟能更有效率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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