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加盟總部為了要得取曝光率,要求加盟店賣公益年曆,不管是否加盟店有賣出與否,都統一取得每家加盟店$4000做為公益利益,且訴說這樣對加盟者都有好處,但是認為公益是要自己自發而非被被利用和強迫.
2.總部販售的產品,超過市價1/3~2倍以上金額,以農產品更為氾濫誇張。
3.加盟總部得知加盟店有意願續約後,發予續約通知書,評分後再收多加加盟金25% ,跟當初要加盟時說的只收一次加盟金相違,且內標示需要裝潢項目與實際要求不符,隨意不經同意追加裝潢費用,費用不經專業人士到店估價就亂開裝潢估價單,在加盟店毫無準備下要退加盟也不是,再加盟也不是。
A:
您好:
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8號民事判決指出:「又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種類及內容,以形成其所欲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倘無違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即無不可。」。是以,依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約定契約內容,因此統一繳納4000元做公益之部分,要視您們的合約內容而定,倘合約有約定每月應繳納4000元之條款,則建議依照合約履行,避免違約。
再者,倘您們的合約期間已到期,接下來續約時,因續約為另一新契約,您可依個人之需求、條件,與加盟總部磋商議約,務必仔細審閱後再簽定合約。
以上,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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