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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欠款未付的商品,該如何處理


JOOOOO 發問於 2024-02-22 | 臺北 | 製造業

Q: 我公司是代工廠(有限公司),客戶是通路商批發商。

客戶下單委託我們製作客製化商品,付了訂金30% 後我們將貨品完成,但客戶後來後悔,在法庭上否認合約。

經過法院判決,客戶的確需要履約,我公司已拿到"債權憑證"並強制執行,目前還有款項未收回,客戶避不見面。

貨款未收回是一回事,我想請教這些已經完成、堆在倉庫的貨,已經擺了3年多,需要清空位置:
1) 可以賤價轉售或是丟棄嗎?如果轉售,是否會有著作權的問題?
2) 會不會某一天追回了貨款,客戶反而"依照合約"要求出貨?
3) 我該如何主張、甚至強制要求客戶在某個時限之內處理,不然我有權利處置這批貨?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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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若您的案件已經經過法院判決,則需要注意的重點是在案件進行過程中客戶是否曾經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即民法第264條第1項本文:「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若是買賣性質,則賣方負擔交貨義務、買方負擔付款義務,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在此類案件中,買方時常會主張「賣方尚未交貨」作為抗辯,如有此情形時,法院會在判決書中交待賣方須交貨買方才會負擔付款責任。因此無論轉售或丟棄,都可能影響到將來無法交付貨物,導致遭到同時履行抗辯卡住無法要求對方付款的情形。

至於客戶遲遲不出面收貨,通常會經過定期催告(定一個時間正式要求)客戶受領,若逾越該時間仍未受領,則客戶會構成受領遲延,依民法第326條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也就是 貴司得將貨物依提存法規定向管轄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存,以提存的方式取代清償。一旦提存完成,法律上即等於已經完成交付責任,至於客戶是否真的會自行去向法院領取則非所問。惟因本案貨品經過判決確定契約存在,亦即依據契約係應該交付給客戶的,不會因為客戶不來領就可以擅自自行處分,尚請注意。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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