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您欲申請行號(而非公司)登記,係依據商業登記法辦理,且獨資行號法律上不具有法人格,行號等於您個人,所得屬於您個人之外,債務亦歸屬於您個人。初查商業登記法並無規範有積欠債務者不能申請成立行號登記,惟如前所述,行號登記性質上等於行政處置,並不影響民法上債權債務關係,因此無論成立行號與否,您民事責任都無法進行切割,成立或不成立沒有太大差別。
又商業登記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一、攤販。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三、家庭手工業者。四、民宿經營者。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如您符合該等情形,事實上並不需要特別去辦理登記。
最後,因為所謂行號僅係增加一個統一發票的編號,但是行號在民事上面權利義務的歸屬仍屬於本人(也就是行號=老闆本人),因此以行號名義取得的債權(如外包清潔客戶應該給付的報酬),法律上與本人名義取得的債權相同,倘若本人之債權人(如銀行)發現有此債權存在,且債權人(銀行)已經取得可以扣押甚至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時,仍可向執行法院請求扣押甚至移轉該債權(亦即命外包清潔客戶直接把報酬轉付給銀行抵債)。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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