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請問店長強迫休特休,已與上層主管(副理)反應,公司並沒有要處理也沒給予處分,只告訴我們副理無法約束店長。
店長還是一樣要求要排我們的特休,想請問如果要寄存證信函該如何撰寫內容呢?
A:
有關詢問店長強迫特休疑義,回覆說明如下: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工於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持續工作一定期間者,雇主應給予勞工特別休假的權利,且對於特別休假期日應由勞工依其意願自行排定,雇主不得逕自排定勞工之特別休假期日;另若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二、本案例中,店長不得逕自排定或強迫員工排定特別休假期日,而應由員工依其意願自行排定,倘若雇主自行排定者,員工應得拒絕並提供勞務,雇主不得拒絕。
法條提供參考: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第一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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