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家父收到一張由家父友人給的本票
以做為借款或貨款的憑證
(茲因家父已往生,債務發生原因無從得知)
發票人為個人
根據本票上的住址、公司和個人早已人去樓空
公司也註銷登記
試問:
1、如果要執行本票裁定,是到我住所最近的法院所在地?還是以本票上的住所鄰近的法院為主?但本票上寫有兩個住址:一個在台北市、一個在新莊,要以哪個為主呢?
2、 金額才五萬元整,這樣去法院划算嗎?
3、 本票上之受付人:有寫上家父的名字,這樣一來本票有失效嗎?如沒有,是以母親的名義去申請還是以我的名義呢?
4、 追討日期有時效性的限制嗎? 發票日:91/05/01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碩成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文玲律師答覆如下:
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之規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如受款人已過世,該票據即為遺產,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另本案之行使期限為到期日起算3年,未記載到期日,以發票日為起算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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