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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公司未下採購單的採購問題

公司未下採購單的採購問題


梁OO 發問於 2024-01-20 | 基隆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公司在做客製化禮盒時,由於業務人員分析過往數據太過樂觀,依照過往數據還可以再加印2000個禮盒包裝,禮盒廠也催促告知說因為要接近過年,工廠都很忙所以要快做決定是否要加印,加印也需要安排時間,不然後面在要加印就可能沒時間,第一次1225詢問,但由於單位主管還在評估是否需加印,直到1228才在業務的再次追問下同意加印,但加印的部分並沒有下採購單,而1.2號上班單位主管推估可能不需要加印了,請業務通知廠商看加印若尚未開始就不用印了,豈料禮盒廠商說都印完了,而至今加印的禮盒尚有約1500個沒有賣出,禮盒廠商要求業務通知公司處理賠償,業務才告知單位主管當初原本廠商有要公司下採購單,但被業務壓下來了,而目前廠商要求業務要請公司處理這已完成但沒賣出的1500個客製化禮盒,廠商跟本單位主管多少都有參閱業務分析的過往數據,所以廠商端在未有採購單的情況下仍同意先印製2000個加印的禮盒,主管也因為怕後面要再加印來不及,所以同意加印2000個。但因都沒有採購單,目前廠商要求業務通知公司主管要處理這些加印的禮盒, 因為業務至今也從未公開在LINE跟廠商從一開始要求加印到後續整個談話的內容過程,所以無法確認業務是否有私下跟廠商達成其他協議,若單位主管不處理,要求業務自己跟廠商處理,因為站在公司的立場未下採購單,且過了一個元旦連假回來,加印的禮盒就都已完成印製,跟當初說要安排時間感覺有所出入,請問這樣會有問題嗎?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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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謹概為提出意見如下:

根據《民法》第153條之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此,除非法律別有規定,否則不論是「買賣契約」或「承攬契約」,均不以締結書面契約為成立要件,因此不論公司是否有下「採購單」,原則上只要公司曾經有向廠商下訂客製化禮盒,而廠商也有同意,則雙方間之買賣契約或承攬契約(本件契約是買賣契約或承攬契約須視契約之具體內容而定)即已經成立,公司理論上依法即應依據原先約定之契約內容履行契約。

當然,倘若公司否認有下訂,則後續如廠商對此欲請求公司履行契約之付款責任時,原則上則必須由廠商就「公司有下訂」之事實負擔舉證責任。若廠商未能舉證證明公司確實有下訂之行為,則廠商未必能在後續之民事訴訟中取得勝訴判決。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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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一合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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