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公司設備需維修時,請一人公司來維修屬於承攬關係還是雇傭關係呢?
如不幸發生意外,雇主須負刑責嗎?
A:
1.民法第 482 條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 487 條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2.第 490 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3.僱傭者是在特定期間受雇主指示工作,有無提供勞務都可請求報酬,而承攬係雙方約定特定工作,故請一人公司來維修一般均屬於承攬關係。
4.不幸發生意外,一般雇主不負刑責,但若有刑法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也就你明知或可得而知,該維修有造成事故的危險而放任事故的發生,或不按需求維護而造成危險。
5.但若有危險發生,可能會有民事侵權而須負賠償責任。
6.公司除特別法規定外,不是刑法處罰對象,但自然人雇主不是除外對象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