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已付款賣家不退款不出貨

已付款賣家不退款不出貨


雷OO 發問於 2024-01-17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賣家規定的買賣規則:超過三個月不取貨不予退款和出貨

買家已經付款,等待賣家預購的商品到貨

但是買家在賣家通知要下單付尾款運費時遺忘未下單,所以賣家無法出貨

事隔三個月以後想起時詢問賣家,賣家不願退款也不願出貨,並表示違反當時她定下的規則

這樣不出貨也不退款在法律上是可以的嗎

消費糾紛 消費者保護法

瀏覽人數:224

A:  1.賣家規定的買賣規則:超過三個月不取貨不予退款和出貨:
1.1這只是賣家規定尚難拘束買家。
1.2縱有構成契約的一部,也可能構成定型化契約的消費者保護法不公平條款而無效
2.但是買家在賣家通知要下單付尾款運費時遺忘未下單,則您也有構成債務不履行或不完全給付,而有責任。
3.建議您先依民法第 258 條解除契約。
4.建議您先向對方表示解除契約。
5.若金額不高,建議透過法院或公所調解,或許有空間。
5.民事訴訟法


律師兼資訊技師、專利工程師(三師證照)
語文檢定通過:英文、日文、德文、西語
個人網站https://law99.tw/
平日1720~1800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電子郵件fishpetit@gmail.com
臉書粉專https://zh-tw.facebook.com/ckc666
LINE帳戶https://line.me/ti/p/qP4sDIgUCk

A:  您好:

依本問題所示,買家已預購商品並支付定金,故買賣契約(推定)成立(民法第153、248條),賣家自有出貨之給付義務,如經催告遲不為之,買方應得對可歸責之賣方解除契約(同法第254條),乃買方即得請求(加倍)返還定金(同法第第249條),甚至請求損害賠償(同法第260條)

至於賣家所定「超過三個月不取貨、出貨已付款不予退款。」之規則規定,似與本件事實無涉,無論有效與否,尚不影響上述之結論。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麟霖國際法律事務所
L'international Legal & Partners
電話:(02)2760-0108
傳真:(02)2760-3760
電郵:calvin.lin@linter-legal.com
網站:https://www.linter-legal.com/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