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賣家規定的買賣規則:超過三個月不取貨不予退款和出貨:
1.1這只是賣家規定尚難拘束買家。
1.2縱有構成契約的一部,也可能構成定型化契約的消費者保護法不公平條款而無效
2.但是買家在賣家通知要下單付尾款運費時遺忘未下單,則您也有構成債務不履行或不完全給付,而有責任。
3.建議您先依民法第 258 條解除契約。
4.建議您先向對方表示解除契約。
5.若金額不高,建議透過法院或公所調解,或許有空間。
5.民事訴訟法
A:
您好:
依本問題所示,買家已預購商品並支付定金,故買賣契約(推定)成立(民法第153、248條),賣家自有出貨之給付義務,如經催告遲不為之,買方應得對可歸責之賣方解除契約(同法第254條),乃買方即得請求(加倍)返還定金(同法第第249條),甚至請求損害賠償(同法第260條)
至於賣家所定「超過三個月不取貨、出貨已付款不予退款。」之規則規定,似與本件事實無涉,無論有效與否,尚不影響上述之結論。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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