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有二條案子同年度.都各三個月
一條三個月易畢了
後來又收到法院來的單子說.跟我另外一個的三個月合併執行五個月
所以我前面已經繳完了三個月,剩二個月沒繳去執行、那我前面付的三個月罰金可以退回嗎?
A:
您好,
您敘述的應該是易科罰金,除有多繳的情況外,應不可退回。
易科罰金規定在刑法第41條,宣告刑六個月以下會有用繳納罰金代替入監執行的情況,依照敘述您應該是有三個案件,已經繳納過的自然為已執行畢,所以除非是計算錯誤出現多收的情況,理論上應無退費之可能,因為可以易科罰金的理由應該不是可以在後續另有其他案件情況,可以將已經用金錢換取的自由再次變價,於法理應有違背。
黨苴睿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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