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詢問本身是上班族但有擔任其他公司的股東,目前就業之公司因營運不佳而裁員資遣,是否符合失業給付的請領規定
A:
您好,問題簡要回復如下:
一、按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參照。
二、查若因雇主司因營運不佳而裁員資遣勞工,符合1.非自願離職者(如勞基法第11條規定)2.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者;4.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失業認定,且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綀者,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後,轉請勞工保險局核發失業給付,即無論該勞工是否於其他公司擔任股東,該股東所領的股東紅利收入均與申請失業補助無關。
以上僅依您所述提供之初步法律意見,如需更精確的意見建議攜帶資料與專業人士面詢,謝謝。
A:
您好,如您因目前就業之公司營運不佳為由而遭裁員資遣,如已符合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且無就業保險法第17條第1項之除外事由,即已符合請領失業給付的條件,與您是否擔任其他公司股東無關,可請領失業給付,相關規定及說明如下﹕
一、請領失業給付條件
(一)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可整理為以下四個要件﹕
1. 非自願離職。
2. 離職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3.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4.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 再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三) 又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二、請領失業給付除外條件
依就業保險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故如果失業後已經找到其他工作,且每月收入超過基本工資,則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三、本件詢問,依照您的說明,您已因目前就業之公司營運不佳為由而裁員資遣,如您已符合上開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列條件,且沒有找到其他每月收入超過基本薪資的工作,即可請領失業給付,與是否為其他公司股東無涉。
四、以上回覆,謹係依照您的說明內容所為之初步回覆意見,如需進一步了解,請洽本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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