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近期買了一台中古車 ,但開了兩個禮拜多發現前擋風玻璃有裂痕,去檢查發現是有玻璃是有補過的狀況
賣方完全沒說也不知道的 ,賣方也他們查詢維修紀錄也沒有,所以目前賣方沒有要負責,還說沒有危害到安全疑慮..
有辦法申訴或是用瑕疵責任讓車商負責嗎
A:
您好:
中古車商出賣車輛時,如未據實告知車輛之瑕疵,造成消費者以高於現況價值之價格購入,消費者一旦發現瑕疵,原則上可於通知中古車商該瑕疵後6個月內解除契約,請求中古車商返還買賣價金,或是減少因瑕疵所減損的買賣價金,以取回所溢價付出之價金(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第365條第1項)。
但「瑕疵」尚無一定標準,蓋「瑕疵」會因當事人之約定而有所不同,乃所謂「瑕疵」,即指缺乏契約所約定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意思,所應具有的價值、效用及品質。所以中古車之「瑕疵」,當指依通常交易觀念,認為中古車所仍須具備的品質(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高於通常交易觀念之車況品質),是中古車輛之前擋風玻璃的裂痕如確僅影響外觀而不影響安全性,且為車輛正常使用下所可能發生之現象,因不能將中古車與新車作同一水平標準之要求,此究否屬「瑕疵」,容有疑義。
目前汽車之前、後風擋皆採用雙層夾膠玻璃,出現裂痕時尚可得修復,茲因有上述不得主張對賣方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法律風險,故建議您可盡可能與賣方友好協商,請其幫忙您代為(免費)修復,省去日後如雙方爭訟之勞力、時間及費用,圓滿該買賣。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