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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在網路上購買商品或服務,消費者可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天內,向電商經營者主張無條件解除契約,不需負擔任何費用,如解約後運送費用、要求消費者自行付費將商品寄回,或扣除銀行退款手續費等。
至於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是否仍可行使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若因檢查的必要而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消費者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是否屬於檢查所必要,依個案判斷。網購衣服拆開包裝檢視尚屬檢查之必要,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還是可以行使解除權。
當消費者與電商經營者發生網路交易糾紛時,消費者可以先向電商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如消基會,或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電商經營者對於消費者的申訴,要在 15 日內妥適處理。當消費者認為未受電商經營者妥適處理,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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