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教本公司為環工公司,承攬產業園區未達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工程會規定專任工地主任查核金額(5千萬)以上才需有證照,今該單位硬性要求未達查核金額以上卻需備證照,是否合乎法規?
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似乎是詢問關於專任工地主任之相關事宜,謹簡要回覆如下:
關於是否需有專任工地主任,尚需參考工程採購契約之約定內容,尚無法一概而論。
但若僅先依照營造業法討論,營造業法第30條係規定:「(第1項)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第2項)前項設置之工地主任於施工期間,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之業務。(第3項)第一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而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8條則就所謂金額、規模係規定:「本法第三十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一、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二、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四、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至於工地主任的資格,則需符合營造業法第31條,並須另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合格或取得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技能檢定法令辦理之營造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工地主任執業證者,始得擔任。
【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地區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70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06)297-7899
(事務所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08:30-12:00、14:00-17:30)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