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請問,客戶下單給我司生產,但其中一顆電子零件為客戶提供,後來客戶沒需求,因此未提供零件,導致已購買其他料件無法生產,此訂單至今已5年多,客戶一直推拖當初業務已離職或是使用拖延戰術,且告知因下單是成品料號,半成品進貨也無法收料
期待並感謝回覆,謝謝
A:
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給您參考
1、您可以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求限期給付,履行契約
2、如果無法達成共識,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糾紛
3、建議貴公司可以聘請律師擔任顧問,避免將來再發生類似的問題而不知如何解決。
4、本律師有擔任公司企業的法律顧問,經常處理類似的問題,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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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師為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也不會只留下罐頭回覆」。
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A:
您好:
有關台端所詢涉及民法契約相關問題:
依據民法第247條規定:「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再依最高法院52 年台上字第 518 號判例:「契約成立後,債務人有依契約內容而為履行之義務,縱其契約標的為給付不能,不免罹於無效,而對於非因過失信其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仍負賠償責任。」
民法設有保障契約履行信賴利益之規定,如因信賴而遭受損害是可向契約對方請求損害賠償,但有兩年的請求權時效限制。
台端所詢,該筆訂單已逾五年,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恐已消滅。但建議台端可確認相關契約,是否就違約部分或其他約定有相關權利仍得請求。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網址:http://www.eap8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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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02-2751-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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