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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預購商品退款問題

預購商品退款問題


楊OO 發問於 2023-12-01 | 高雄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想詢問一下

標題寫著預購xxx海外商品

商品內容文寫著到貨時間不確定

雖然有先詢問到貨時間,不過有跟對方說最快10月底,沒說確定10月底到貨

那這樣能要求退訂金嗎?

消費者債務清理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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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似乎是關於預購商品之已收受金錢退還事宜,然因事涉個案認定,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您鄰近地區之法律專業人士為進一步面談諮詢。
謹先行簡要提供下列相關法律規定,敬供您初步參考:

一、就定金之相關事宜,民法第249條係規定: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二、而關於給付遲延、催告、解除契約之權利,民法第229條、第254條、第259條則分別定有明文:
「(第1項)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第2項)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第3項)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三、另關於網路購物之事項:
(一)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第10款、第19條第1項係分別規定: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係規定: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三)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係規定: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地區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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