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前員工 私底下 跟廠商叫貨
沒有告知 ,沒有付錢。
現在廠商找上門,是否告我詐欺會成立?
是否讓我公司倒閉?
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刑法詐欺罪及民事代理:
依據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民法第110條:「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民法第107條:「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有關前員工私下擅自使用公司名義向廠商叫貨部分是否構成詐欺罪,由於行使詐術之人為前員工,而非 貴公司,故與 貴公司較無關聯。
有關付款及民事相關責任部分,建議先釐清前員工於何時、何種方式向該廠商叫貨,是否留有書面資料,是於前員工離職多久後叫貨,以及往常是以何種方式向該廠商叫貨。
一般而言,前員工在離職後不具公司代理權,而冒用公司名義,應由前員工負損害賠償責任,相關款項於此情形亦應由前員工支付。
但如果該廠商是為善意第三人,又因為前員工之職務是具有代理公司之權及負責叫貨,該廠商不知道前員工已離職之情況下,可能產生民法第107條之問題,而使得公司需要負責給付款項。
但建議釐清相關過程,以及該廠商是否有所疏失之問題,才能更進一步判斷後續如何應對較能妥善處理。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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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係屬詐欺取財罪的規定。
詐欺罪成立要件為客觀上行為人施以詐術,相對人陷於錯誤並處分財產,相對人因此受有財產上損害;主觀上亦須有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故意。
從您提供的情況來分析,須先確認前員工叫貨是以誰的名義,以及您是否已收貨或使用該商品。再者,成立詐欺罪必須有詐欺故意,若叫貨當初公司並無詐欺故意,則本案僅為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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