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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婆過世,孫子及不繼承的母親阿


gOOO 發問於 2023-11-08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外婆上週過世,母親阿姨三姐妹不打算繼承遺產,由兩位舅舅繼承。請問我們小孩有需要辦拋棄繼承嗎? 母親三姐妹辦拋棄繼承的話是不是需繳更多遺產稅? 會建議怎麼處理 謝謝您

民事 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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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關於您的問題:
繼承部分,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之規定。
稅務部分,請您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至5款:「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四、前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五百萬元。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及同法條第2項後段:「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之規定。

依您所述,首先,關於繼承部分,若您母親阿姨等三姊妹並非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屬於拋棄繼承之類型,則依上開代位繼承之規定,自然不發生代位繼承之問題,也就說您也無法主張代位繼承,更無權辦理拋棄繼承。再來,就稅務繳納部分,因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規定,確實賦予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各項法定扣除額之優惠,但同時該法第2項也明確規定如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即當然無此扣除額之優惠適用,自然遺產稅就會比較多,所以建議您母親阿姨等在辦理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協商方式將被外婆所遺之財產進行分配,除可達成遺產之分配,亦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繳稅之負擔。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攜帶您手邊的證據資料與我們諮詢,謝謝 (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 04-2372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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