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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案工作被延遲簽約後案主失聯


AOOOOOOOO 發問於 2023-11-07 | 臺北 | 其他

Q: 個人接案,案主逾期未簽約,在活動之後也沒有表示簽約以及給付酬勞的回應。

最近因人情,也是朋友介紹,答應了一個新的品牌的文案、活動規劃與執行的工作。實際從九月底就與案主見面,也按照對方要求修改了不同內容的文案。十月間有提醒希望完成簽約再繼續工作,對方也口頭承諾在月底簽約。但時至今日,已經完成一次品牌對親友開放的體驗場,其中包含了品牌介紹論述、行程規劃、品牌駐點首期計畫的文案介紹、回饋量表等等。還有體驗當日現場的文宣品排版與送印。

但在我又再次要求希望先完成簽約再繼續工作後,即被通知「休息」,後來對方也不再主動聯繫。而我還是有聯絡是否繼續合作或不合作,要求針對先前工作的補貼,仍然沒有回應。

請問遇到這樣的情況是否只能自己認賠?或是可以嘗試爭取?

民事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契約之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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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報酬請求問題,提供以下初步看法供參:

契約按其成立方式是否須依一定方式為之,分為要式契約及不要式契約,而因契約自由原則之盛行,一般私法契約多為不要式契約,如當事人間就契約之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即已成立。

根據所提供資訊,如約定工作內容係著重在一方為他方「處理事務」,而不要求勞務之提供需獲致一定之成果,應屬委任契約。如約定內容重在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允為報酬,則屬承攬契約。而民法上之委任契約及承攬契約均為不要式契約,法院實務依據當時之情況資料(如往來電子郵件、對話紀錄等),足認雙方意思表示合致者,例如約定應處理事務、應完成工作,已經對應的報酬、費用,得認定契約已成立,即不以雙方有簽立書面契約為必要。

因此,關於已完成之體驗場工作,如雙方係成立委任契約,並有約定報酬,得依民法第548條請求給付報酬;如成立承攬契約,則依民法第490條請求給付報酬。

以上僅為原則性、通案性回覆,具體情形仍應以實際個案為準,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至本所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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