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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甲方要用屢次送審未過理由解約

甲方要用屢次送審未過理由解約


謝OO 發問於 2023-11-01 | 臺北 | 營造及工程業

Q: 我們是乙方再施作發電機工程時(乙繳履約保證金總價10% ,約500萬),5/31簽定PO,5/31~8/6日因為機組相關文件缺漏,送審進度一開始嚴重落後(8/7日首次來函要解約,後協商繼續可施作),但8/9日後續都有跟上甲方送審要求與回覆進度(都留有往來紀錄),現在10/15甲方要用進度落後的理由來單方面解約,試問法務專家,你會如何協助我們?(合約並沒有明文約定2個月內完成所有圖面與文件的審查)

民事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契約之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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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民間工程契約以「承攬契約」為主要之類型,設您與甲方簽訂以完成電機工程為目的之承攬契約(確屬何種契約仍須視契約內容而定)則甲方為「定作人」、您為「承攬人」,雙方權利義務得參酌民法總則編之一般規定及第490條以下之規定。

您與甲方簽訂雖未明文約定須於2個月內完成圖片文件審查,惟若業界慣習電機工程承攬人須協助配合盡快過審,則其亦為您須負之附隨義務,倘您5/31~8/6確有未備齊資料協助甲方過審之情事,甲方得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第231條給付遲延規定,並依第254條規定催告後仍不履行時解除契約。

查本案,甲方雖於8/7請求解約,然協商後仍決定繼續由您施作,故應解為甲方不具有解約真意,契約仍有效存在。且8/9後您均依甲方要求配合送審及回覆進度,已盡契約之附隨義務,未有義務違反情事,則甲方不得因進度落後主張不完全給付依前述請求權基礎主張解約。

次依民法第511條承攬契約特別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則於您完成施作發電機工程前,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應注意者為「終止契約」與「解除契約」有所不同,前者為契約效力自終止契約當時「向後失其效力」;後者則為契約「溯及至契約成立時」失其效力。

故甲方雖得依前開規定終止契約,惟並不會使您先前施作之工程變為無效,而須依民法第259條回復原狀拆除已施作之工程,您亦無需返還他造就您已施作工程支付之款項。且於其終止契約之同時,依民法第511條但書規定.甲方應賠償您因契約終止所生之損害,包括已完成工作部分之報酬及就未完成部分應可取得之利益,即倘契約仍有效您可於完成工作後取得之報酬,惟應扣除因此免於支出之費用。

綜上而言,就目前您提供之資訊,甲方無解約之權利,僅得主張終止契約,惟於其主張之同時,您得向甲方主張因契約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主張均應提出相關單據為憑,而確切主張仍應依具體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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