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先生公司承攬了一個工程,工程合約需要簽連帶保證人,請問這個連帶保證人是一定要簽的嗎?還是不簽的話,合約一樣是成立的?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即應視該工程契約中就連帶保證人部分,是否屬於契約之必要之點,如屬必要之點,若未找到連帶保證人簽署,則該契約即不成立。
以上,請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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