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弟弟身居國外,其兩位兒子目前在台灣與母親居住, 由於彼此常為金錢之事意見不合與爭吵, 導至目前要鬧離婚, 女方開口要數百萬贍養費及交換孩子費用, 但男方目前無固定工作, 每月收入大約折算30,000多元及有一些積蓄及國外房產等, 女方一直抓住孩子, 甚至不讓他們見面, 甚至連通電話也不允許, 其實主要導火線為男方要女方到國外居住, 並訂出一些節省方案等, 造成女方極度不滿, 因為女方之前出手大方, 較不知節儉, 及管教孩子方法上彼此思維之落差而吵架.
請問:
1. 女方可以限制孩子與父親見面及扣住孩子不放嗎?
2. 若離婚, 那贍養費有何標準? 房產積蓄都得平分嗎? 還是如何?
3. 如何做對孩子監護權有保障及不傷害到孩子?
4. 如何對男方比較有利?
5. 如果彼此或男方都懸著不解決, 是否會有男方惡意遺棄, 或其它衍生法律問題?
6. 是否財產登記在雙方下, 彼此均有主張權呢? 若房子雖為男女登記財產, 但大部份為第三者贈予, 在法律上是否有間接影響力?
有何法律諮商機構, 可供低費用詢問或快速合議及調解?
造成不便, 敬請見諒! 對您快速服務, 將不甚感激!!
Thanks.
A:
您好,
1、不行。
2、贍養費依我國的法律,沒一定的標準,視雙方的情況由法官自由心證。原則上,離婚時,各自取回名下之財產,但有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
3、小孩子的監護權,雙方自行協議,若不成,則由法院來定,法院會請社工人員評估如何才是對小孩子最有利之情況。
4、如果男方希望跟小孩子一起,最好是先回來台灣住,等離婚辦好了再出國,不然依現況,對男方是不利的。
5、有可能。
6、剩餘財產的計算,以婚後有償取得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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